杭州市婚姻调查公司:法院判决订婚礼金退还的规定

阅读次数:19     发布时间:2025-06-19 17:42:17

法院判决订婚礼金退还的规定 现在我国很多地区仍然保留着在男女婚嫁之时或者订婚之时,男方给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作为彩礼的习俗,往往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但一旦男女双方的婚姻未成,彩礼就会成为两方争议的重点问题,今天诉宁网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法院判决订婚礼金退还的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我国与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解读:本条前部分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应用,譬如说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子女都是以婚姻自由来反驳。而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从恋爱到登记结婚,双方都不会提此条,很多都是按照民间习俗女方在收到男方彩礼的情况下再结婚。实际上这种索取的行为违反本条的规定,但是民间习俗是中华民族延续的文化,对此,默认为彩礼不属于本条的索取的“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读:本条明确的规定了返还彩礼的情形,然而从法条本身来看,并没有明确彩礼返还的比例。  二、法院判决订婚礼金退还的规定  (一)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  1、(2016)辽0123民初2101号  原告诉请: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订婚时给被告过彩礼及三金共80,000元,举办婚礼但未登记,原、被告于同居期间产生矛盾,被告于2016年初离家出走,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彩礼款80,000元。  法院认为: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不为法律所提倡,原被告现解除同居关系,无法达到结婚的目的,考虑到彩礼款在当地(沈阳市康平县)数额巨大,不返还原告无法承受,但是双方同居且生育子女,认定适当返还彩礼款。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0,000元。  裁判要点: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在登记结婚之前给付被告彩礼款,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原告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法官结合双方同居两年左右,并考虑到生育子女,支持的返还比例为25%。  2、(2017)辽0181民初297号  原告诉请:2015年9月、11月给被告彩礼30,000元,2016年2月双方分手。请求返还彩礼款30,000元,以及数千元的衣服、化妆品等物品。  法院另查明:除上述彩礼外,被告的三轮电动车在原告处,双方同意在彩礼中抵扣。  法院认为:法律意义上讲,作为聘金、聘礼习俗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数额较大,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电动三轮车在原告处,应从彩礼款中扣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返还彩礼25,000元。  裁判要点:本案将彩礼分析为附条件的赠与,原被告双方没有同居,彩礼给付时间与分手时间间隔3个月左右,较短,返还比例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1、(2016)辽0123民初512号  原告诉请:原、被告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上海出轨调查吵架,被告婚后曾怀孕,私自到医院打掉,2016年3月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2万元及金项链、金手镯、各一个。

↑上一篇:杭州市私人调查:新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下一篇:杭州专业侦探公司:离婚损害赔偿证据需查证属实